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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病投保,熬過兩年肯定能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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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 這樣的說法對《保險法》第十六條中的“不可抗辯條款”有誤解。 雖然《保險法》第十六條其中一部分提到: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法》第十六條的前半部分還提到:投保人應該遵守如實告知義務。所以得是在已如實告知的前提下。 法律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的條款,但不保護故意帶病投保的消費者。試圖通過兩年不可抗辯條款騙保的消費者,不但得不到賠償還可能會把保費搭進去。

如何避坑

如果有健康告知問及的疾病,有3種選擇:

1、選擇健康告知相對更寬松或者沒有問及該疾病的產品
2、試試智能核?;蜞]件核保
3、走人工核保
當然,第1種選擇是最好的。走智能核保、郵件核保也不會留下核保記錄。前2種都走不通的話,就只能用第3種方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