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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病投保 熬兩年就能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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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擇保保駕到阿寶叔 · 一年前1182 人看過

2009年,《保險法》中首次加入“兩年不可抗辯”條款。之后“兩年不可抗辯”就成為了某些代理人的雞毛令箭,他們通常給用戶的解讀就是:“有病沒事,熬過兩年保險肯定會賠!”,重要的是很多人竟然相信了!

 

如果真的是這樣,怎么還會有那么多案子賠不了錢?今天,我就跟大伙兒好好叨叨這個“不可抗辯條款”!


一、兩年不可抗辯到底是啥意思?


保險法第十六條,我先放個大圖給你們看看,一大段專業(yè)術(shù)語你們也看不懂,欲知詳情請往下翻~


下面我來講解啊~

敲黑板:重點來了,拿上小本本做好筆記!


通俗解讀是:兩年不可抗辯,僅僅是指簽了合同兩年后,保險公司不能因為客戶不如實告知解除合同!


請注意,重點在“解除合同”,跟賠不賠錢沒關(guān)系,對于賠付權(quán)是基于誠信原則的。


所以兩年不可抗辯,辯的是保險公司的“解約權(quán)”,但是不解約≠必須理賠。


看到這里估計有些人還是懵的,以下我們來劃重點:


1、買保險時做到最大誠信原則,主要是投保時的健康告知一定要老實填寫,有就一定要回答,不可隱瞞,不可抱著任何僥幸心理;

Ps:如果不知道如何操作請點擊《身體有異常 怎樣健康告知對自己最有利?》

2、保險公司核查發(fā)現(xiàn)用戶故意隱瞞病史,可以解除合同不退還任何費用;
 
3、保險公司核查發(fā)現(xiàn)用戶因為重大過失未告知,可以解除合同,必須退還已經(jīng)交的錢;

小劉給孩子投保慧馨安填寫健康告知時,對于健康告知里醫(yī)學名稱:紫癜,看不懂健康告知直接填了否,但是孩子剛好出現(xiàn)過這一癥狀,這就是重大過失未告知。


4、簽合同之前保險公司已經(jīng)知道用戶隱瞞病史但還是簽了,不能解除合同,出事必須賠;
 
5、簽了合同2年后,保險公司不能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是初次確診,保險公司必須賠。

小明買了某防癌險,投保前有糖尿病病史沒有告訴保險公司,5年他后患上癌癥(癌癥與糖尿病無關(guān)),這時已經(jīng)過了兩年,保險公司不能解除合同,而且癌癥是初次確診,保險公司必須賠。

 

綜上所述兩年不可抗辯其實是為了促使保險公司主動進行風控的手段,絕非讓人惡意鉆空子達到騙保目的的免死金牌,也并不是像某些代理人說的只是用來保護消費者的。


但是在實際操作中保險公司一般都不會去核查,是不是有一種錢你繼續(xù)交,出事我再來算賬的感覺!


二、賠不賠,兩年不可抗辯說了不算


兩年不可抗辯更多是存在于壽險和重疾險這兩個險種中,對于醫(yī)療險和意外險來說,由于這兩個險種主要是一年期,滿足不了生效兩年的基本設(shè)定,這里就不講了。

 

以下我們只講壽險和重疾險,而說到理賠,不管是《保險法》還是保險合同,對于理賠的核心,都是“發(fā)生保險事故”,而不是“兩年不可抗辯”,因此大家需要搞清楚的是什么叫“保險事故”。


這兩個險種的保險事故以及賠付情況如下:


壽險


壽險的保險事故是指“身故”,我們不討論非自然現(xiàn)象,那么常規(guī)情況下,一個人是不可能死兩次的,也就是說不存在什么“首次身故”的說法。


所以帶病投保壽險超過兩年后身故,原則上應(yīng)該要理賠——當然你得首先祈禱,保險公司兩年內(nèi)沒發(fā)現(xiàn)你不如實告知的事,并且兩年內(nèi)是沒有查到導致身故疾病相關(guān)的就診記錄。


相關(guān)案例:  

方某于2009年9月投保了一份終身壽險,投保當時,在病史詢問一欄中,方某予以否認。2013年7月19日,方某因肝癌死亡。法院查明,2008年3月,方某曾因肝炎住院治療。保險公司以方某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wù)而拒賠。法院不予支持。雖然方某故意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wù),但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合同已成立達4年之久,根據(jù)不可抗辯條款,保險公司不得再以此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并需要賠付。

(來源:山東省五蓮縣人民法院)


重疾險


重疾險的保險事故是指“首次罹患重大疾病”,也就是重疾險保險合同里對保險事故的定義是初次發(fā)生。


如果一個人已患重疾,投保重疾險,兩年后再次診斷同樣的重疾,肯定是談不上“首次罹患”了,所以是不予理賠的。


這里有三種情況要跟大家說明:


(1)投保前,保險事故已發(fā)生,兩年后理賠,保險公司可拒賠解約。


投保前,張女士已經(jīng)患上了乳腺癌,明知已經(jīng)得了癌癥,保險事故已經(jīng)發(fā)生,還蓄意隱瞞的,此時再訂立保險合同是無效的,兩年后申請乳腺癌賠償,法院也不會支持。 


(2)投保后,兩年內(nèi)出險,兩年后理賠,保險公司也可拒賠解約,如果在投保后的兩年內(nèi)出險,有意拖至兩年之后理賠,保險公司有足夠證據(jù)證明投保人惡意隱瞞事實,甚至資料造假的,保險公司仍可能解除合同。


相關(guān)案例:  

2012年8月25日,李某為其父親投保人身保險,附加重大疾病保險,投保時未告知過往病史。兩年后,李某父親患病并申請重大疾病保險金理賠。


經(jīng)保險公司核實:在過去兩年,李某父親被診斷出“右肺腺癌”,并連續(xù)9次住院,但均未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作出解約、拒賠的決定。李某父親以兩年不可抗辯為由訴至法院,要求索賠。法院不予支持。


原因:李某父親曾有重要事實未告知,并且在合同成立兩年內(nèi)被診斷為“右肺腺癌”,多次住院也未通知保險公司,有騙保嫌疑,不得利用不可抗辯進行索賠。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退還所有保費給投保人,撤銷保險合同,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不能獲得保險金的給付。 

 

(3)投保兩年后出險,該重疾由于既往病癥直接導致,保險公司肯定拒賠,但賠不賠還需要看法院審理。

張某投保之前得了肝硬化,投保時故意隱瞞自己肝硬化的事實,兩年后得了肝硬化直接引發(fā)了肝癌,保險公司肯定拒賠,張某上訴保險公司,此時法院會根據(jù)雙方提供的病例、過往病情以及保險公司最終的賠付標準來進行綜合衡量。


但是一般來說,重疾險的責任免除也會將“既往病癥”列上,肝硬化就屬于“既往病癥”中,除非張某能提供非常有利的證據(jù),否則法院也不會支持。


對兩年不可抗辯的解讀就到這里。很簡單,本身也沒多難。再多啰嗦一句:不可抗辯條款≠可以隱瞞疾病,不解約≠必須理賠,買保險就是為了買份安心,如實告知就是安心的前提。


在互聯(lián)網(wǎng)和大數(shù)據(jù)時代,保險公司主動風控的成本也越來越低,如實告知的作用會更加凸顯。趁著身體健康,早日進行風險規(guī)劃投保,才是最實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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