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簽證拒簽費用補償保險條款
注冊號:C00001731912018053004321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應為自然人。
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應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條 本保險所指的“簽證”指一個國家的外交部或其駐外使領館,在本國和外國公民所持的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上簽注蓋印,證明其證件有效,并核準該證件持有人可以進入其領土以及允許停留的時間、或通過其領土前往其他國家的“通行證”。
如果保險單對所承保的簽證類型有具體約定的,以保險單載明為準。

保險責任
第五條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辦理旅行必需的非移民類簽證,若遭簽證簽發(fā)機構拒絕,保險人對其實際支付且無法退還的簽證費用,按保險單約定的免賠額和賠償比例賠償保險金。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保險金=(簽證費用損失-免賠額)*賠償比例
被保險人無論一次或多次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均按上述規(guī)定分別賠償保險金,但累計賠償金額以保險單載明的拒簽補償保險金額為限,累計賠償金額達到拒簽補償保險金額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如果已從其他途徑獲得補償,則保險人只承擔實際簽證費用的剩余部分的保險責任。

責任免除
第六條 出現(xiàn)以下情形或損失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為他人代辦簽證的;
(二)被保險人申請任何移民簽證的;
(三) 被保險人提供的簽證的申請材料不屬實、因違法記錄或恐怖活動記錄而被拒簽;
(四)被保險人的旅行目的是為了非法移民或該旅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qū))和前往國的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五)被保險人被要求與前往國駐華大使館或領事館官員會見,但未參加面談;
(六)簽證機構已經(jīng)向被保險人退還簽證費用;
(七)任何其他代辦機構收取的手續(xù)費或代辦費。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第七條 拒簽補償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協(xié)商確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

保險期間
第八條 本保險合同保險期間由保險人和投保人協(xié)商確定,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
第九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fā)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條 保險人按照第十七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一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復雜的,保險人將在確定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齊全后,盡快做出核定。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xié)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fā)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shù)臄?shù)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jù)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shù)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shù)臄?shù)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第十三條 投保人符合保險法規(guī)定的退還保險費相關要求的,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法相關規(guī)定退還未滿期凈保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四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繳納保險費。 
第十五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
前款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jīng)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
第十六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保險金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jīng)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的除外。
上述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遲延。

賠償處理
第十七條 保險金申請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保險金賠償申請書;
(二)保險單號,如有保險單原件需提供保險單原件;
(三)保險金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四)被保險人支付簽證費用的交付憑證;
(五)由簽證簽發(fā)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被拒簽的證明材料,如護照簽證頁、拒簽通知等;
(六)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保險金申請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
第十八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fā)生后未達成仲裁協(xié)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與本保險合同有關的以及履行本保險合同產(chǎn)生的一切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qū)法律)。

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xié)商變更合同內容。
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附貼批單,或者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xié)議。
第二十一條 在本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解除合同,但保險人已根據(jù)本保險合同約定賠償保險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險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
(一)保險合同解除申請書;
(二)保險單;
(三)保險費交付憑證;
(四)投保人身份證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自保險人接到保險合同解除申請書之時起,本保險合同的效力終止。保險人收到上述證明文件和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退還保險單的未滿期凈保費。

釋義
【境內】本條款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范圍內,不包括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
【前往國】指被保險人申請簽證計劃前往旅游、探親、留學或商務出差的目的地國家。
【簽證簽發(fā)機構】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qū))法律規(guī)定負責在中國簽發(fā)入境簽證的駐華機構,包括外國駐華大使館、領事館或其他駐華機構。
【拒簽】指被保險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辦理簽證,被簽證簽發(fā)機構拒絕。
【移民簽證】指簽證申請人可取得前往國的永久居留權,在居住一定時期后,可成為該國的合法公民。
【非移民類簽證】主要包括商務、勞務、留學、旅游、醫(yī)療、培訓等種類。
【未滿期凈保費】未滿期凈保費=保險費×[1-(保險單已經(jīng)過天數(shù)/保險期間天數(shù))] ×(1-15%)。經(jīng)過天數(shù)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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