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富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國富人壽瑞利年金保險條款
備案編號:國富人壽[2018]年金保險014號
第一部分 您與我們訂立的合同
本保險條款、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投保單、與保險合同有關(guān)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批注、批單及其他書面協(xié)議共同構(gòu)成您與我們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
第二條 投保范圍
被保險人范圍:出生滿28天至60周歲(釋義一),身體健康且符合我們承保條件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投保人范圍:被保險人本人或?qū)Ρ槐kU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向我們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 保險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險責任開始
您提出保險申請、我們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險單上載明。
自本合同成立、我們收取首期保險費并簽發(fā)保險單的次日零時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險單上載明。保險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對應日是保單周年日,如果當月無對應的同一日,則以該月最后一日作為對應日。保單年度(釋義二)、保險費約定支付日(釋義三)均以該日期計算。
除另有約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為我們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日期。
第四條 保險期間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為終身,并在保險單上載明。保險期間自本合同生效時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時止。
第五條 猶豫期
自您簽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時起,有15日的猶豫期。在此期間,請您認真審視本合同,如果您認為本合同與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間向我們提出解除本合同,我們將無息退還您所交納的保險費。
解除合同時,您向我們提出申請,并提供您的保險合同及有效身份證件(釋義四)。自我們收到您解除合同的申請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們自始不承擔保險責任。
第二部分 我們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六條 基本保險金額
本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由您和我們約定,并在保險單上載明。如果該金額發(fā)生變更,則以變更后的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第七條 未成年人身故保險金限制
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因被保險人身故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wù)院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gòu)規(guī)定的限額,身故給付的保險金額總和約定也不得超過前述限額。
第八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nèi)且本合同有效,我們承擔以下保險責任:
一、生存年金
自本合同第五個保單周年日(含當日)起,若被保險人在每個保單周年日仍生存,我們按本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20%給付生存年金。
二、祝壽金
被保險人在80周歲的保單周年日仍生存,我們按本合同已交納保險費(釋義五)給付祝壽金。
三、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身故,我們按本合同已交納保險費和身故時本合同現(xiàn)金價值(釋義六)的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第九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2年內(nèi)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險人酒后駕駛(釋義七)、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釋義八),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釋義九)的機動車(釋義十);
五、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釋義十一);
六、戰(zhàn)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fā)生上述第一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我們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退還本合同的現(xiàn)金價值,本合同終止。
發(fā)生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我們向您退還本合同的現(xiàn)金價值,本合同終止。
第三部分 如何交納保險費
第十條 保險費的交納
本合同的交費方式和交費期間由您和我們約定,并在保險單上載明。分期交納保險費的,在交納首期保險費后,您應當按照約定,在每個保險費約定支付日交納當期的保險費。
第十一條 寬限期
分期交納保險費的,在交納首期保險費后,如果您到期未交納保險費,自保險費約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時起60日為寬限期。寬限期內(nèi)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我們?nèi)詴袚kU責任,但在給付保險金時會扣除您欠交的保險費。
如果您寬限期結(jié)束之后仍未交納保險費,則本合同自寬限期滿當日二十四時起效力中止。
第四部分 如何申請保險金
第十二條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險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多人時,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如果沒有確定份額,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quán)。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jiān)護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險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并書面通知我們。我們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附貼批單。
您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必須經(jīng)過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的監(jiān)護人同意。
被保險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由我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wù):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quán)或者放棄受益權(quán),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確定身故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身故、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quán)。
除另有約定外,生存年金和祝壽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第十三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應當在10日內(nèi)通知我們。
若您、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我們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我們通過其他途徑已經(jīng)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或者雖未及時通知但不影響我們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損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四條 訴訟時效
受益人向我們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
第十五條 保險金申請
在申請保險金時,請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一、生存年金、祝壽金的申請
在申請生存年金、祝壽金時,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向我們提出保險金申請,并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合同;
(2)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被保險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二、身故保險金的申請
在申請身故保險金時,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向我們提出保險金申請,并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合同;
(2)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國家衛(wèi)生行政部門認定的醫(yī)療機構(gòu)、公安部門或其他相關(guān)機構(gòu)出具的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
(4)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等有關(guān)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如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chǎn)時,必須提供可證明合法繼承權(quán)的相關(guān)權(quán)利文件。如委托他人代為申請,應提供授權(quán)委托書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證件。
本公司認為有關(guān)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將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
第十六條 保險金給付
我們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及本合同約定的有關(guān)證明和資料后,將在5日內(nèi)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在30日內(nèi)作出核定。對屬于保險責任的,我們在與受益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xié)議后10日內(nèi),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wù)。
我們未及時履行前款規(guī)定義務(wù)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前述“損失”是指根據(jù)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時期的人民幣活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
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我們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nèi)向受益人發(fā)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我們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及有關(guān)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nèi),對給付保險金的數(shù)額不能確定的,根據(jù)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shù)額先予支付;我們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shù)額后,將支付相應的差額。
第十七條 宣告死亡處理
如果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失蹤,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們以判決書宣告死亡之日作為被保險人的身故日,按本合同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如果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xiàn)或者確知其沒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領(lǐng)取保險金的人應于知道后30日內(nèi)向我們退還已給付的保險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們雙方依法協(xié)商處理。
第五部分 您還享有哪些權(quán)益
第十八條 合同內(nèi)容變更
您和我們可以協(xié)商變更本合同的內(nèi)容。變更本合同時,您向我們提出申請,經(jīng)我們審核同意后,由我們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您和我們訂立變更的書面協(xié)議。第十九條 保單貸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您可以以書面形式向我們申請貸款。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本合同當時的現(xiàn)金價值扣除各項欠款后余額的80%,每次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我們將按定期公布的保單借款利率(釋義十二)計算保單貸款利息。貸款本息在貸款到期時一并歸還。若您到期未能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則您所欠的貸款本金及利息將作為新的貸款本金計息。
自您未還清的貸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項欠款達到本合同現(xiàn)金價值的次日零時,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二十條 合同效力中止
當出現(xiàn)本合同約定的合同效力中止情形時,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我們對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間所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保險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合同效力恢復(復效)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內(nèi),您可以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經(jīng)我們與您協(xié)商并達成協(xié)議,自您補交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的次日零時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內(nèi)雙方未達成協(xié)議的,我們有權(quán)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還本合同效力中止時的現(xiàn)金價值。
第二十二條 減保
本合同生效2年后,您可以申請減保,但減保后的保險費或基本保險金額不得低于申請減保時本公司規(guī)定的最低標準。
減保后,基本保險金額同比例減少,同時,您將領(lǐng)取減少部分對應的現(xiàn)金價值。減保后的保險費按下列公式計算:
減保后的保險費=本次減保前的保險費×(1-減保比例)
本公司按減保后的保險費或基本保險金額承擔保險責任。
第二十三條 您解除合同的手續(xù)及風險
您可以在猶豫期后向我們申請解除本合同,并向我們提供下列資料:
(1)保險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證件。
自我們收到解除合同申請之日起,本合同終止。我們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請之日起30日內(nèi)向您退還本合同的現(xiàn)金價值。
您在猶豫期后解除合同會遭受一定損失。
第六部分 您需要了解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我們應向您明確說明本合同的內(nèi)容。對保險條款中免除我們責任的條款,我們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您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我們可以就您、被保險人的有關(guān)情況提出詢問,您應當如實告知。申請恢復本合同效力時,您應如實告知被保險人當時的健康狀況。
您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wù),足以影響我們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我們有權(quán)解除合同。
前款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權(quán),自我們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我們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我們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您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wù)的,我們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您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wù),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我們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退還保險費。
我們在本合同訂立時已經(jīng)知道您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我們不得解除本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我們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年齡性別錯誤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按周歲計算。您應在投保本保險時將被保險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及性別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fā)生錯誤,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我們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我們有權(quán)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內(nèi)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還本合同的現(xiàn)金價值,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除外。
二、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致使您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我們有權(quán)更正并要求您補交保險費。若已發(fā)生保險事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三、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致使您支付的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我們應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給您。
四、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致使您保險單上約定的基本保險金額與實際年齡及性別所對應的基本保險金額不符的,我們有權(quán)按照實際年齡及性別調(diào)整基本保險金額,并按調(diào)整后的基本保險金額承擔保險責任。
第二十六條 欠款扣除
我們在給付保險金、退還本合同現(xiàn)金價值或保險費時,若您有欠交保險費或保單貸款等其他未還清款項,我們有權(quán)先扣除欠款及其應付利息。
第二十七條 聯(lián)系方式變更
您的住所、通訊地址或電話變更時,應及時通知我們。您未通知的,我們按所知最后的您的住所、通訊地址或電話發(fā)送有關(guān)通知,均視為已送達給您。
第二十八條 爭議處理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由當事人在合同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九條 釋義
一、周歲:指按有效身份證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計算的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為零周歲,每經(jīng)過一年增加一歲,不足一年的不計。
二、保單年度:從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單周年日零時起至下一年度的保單周年日零時止為一個保單年度。
三、保險費約定支付日:指在本合同交費期間內(nèi),保險單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或每年(根據(jù)交費方式確定)的對應日。如果當月無對應的同一日,則以該月最后一日作為對應日。
四、有效身份證件:指由政府相關(guān)部門制作頒發(fā)的證明身份的有效證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證、護照、軍人證等。
五、已交納保險費:指投保人依據(jù)本合同已經(jīng)向本公司交納的保險費;如本合同發(fā)生過減保情形,則已交納保險費為扣除每次減保所對應的保險費后的余額。
六、現(xiàn)金價值:指保險合同所具有的價值,通常體現(xiàn)為解除合同時,根據(jù)精算原理計算的,由我們退還的那部分金額。保單年度末的現(xiàn)金價值金額在保險單上載明。
七、酒后駕駛:指經(jīng)檢測或鑒定,發(fā)生事故時車輛駕駛?cè)藛T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一定的標準,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認定為飲酒后駕駛或醉酒(釋義十三)后駕駛。
八、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沒有取得駕駛資格;
(2)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持未經(jīng)審驗、審驗不合格或已過有效期的駕駛證駕駛;
(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5)公安交通部門認定的其他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的情況。
九、無有效行駛證:指下列情形之一:
(1)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
(2)未依法按時進行或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shù)檢驗。
十、機動車:指以動力裝置驅(qū)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yè)的輪式車輛。
十一、毒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不包括由醫(yī)生開具并遵醫(yī)囑使用的用于治療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處方藥品。
十二、保單借款利率:由本公司參照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六個月期貸款利率并結(jié)合本公司自身資金成本及風險管控能力確定并公布,公布時間分別為每年的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
十三、醉酒:指發(fā)生事故時被保險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